買賣本本竟然也有可能會犯法?

撰文/狸貓,封面圖/Photo by CEphoto, Uwe Aranas

(一)

  身為獸控的各位,多少都會有在場次買本本的經驗。這些本本可能是清水向的,但更多時候都會包含R18的元素,讓我們在這個沒有毛茸茸香香獸人的現實世界裡得到不少的慰藉。

  但是,買賣這些R18本本真的沒有問題嗎?會不會一不小心就觸犯了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罪」呢?

  這篇文章想藉由這個問題,稍微的討論一下這條法律的適當性、以及我們該怎麼做才不會在買賣本本的時候不小心踩到了法律的紅線。

(二)

  刑法第235條說,不論成功與否,如果有人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的話,要被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還要罰錢。而除了有期徒刑和罰錢之外,這些所謂的「猥褻物品」,還要被沒收。

  看到這邊,或許有人會開始擔心場次上的R18本本會被沒收、負責產糧的繪師大大也有可能被抓去關。但事情真的是這樣嗎?

  早在大家耳熟能詳的釋字748號解釋出現之前,大法官做了釋字617號解釋,限縮了刑法第235條的適用,讓我們可以安心的在場次裡買到我們喜歡的本本、創作者也不用擔心被警察找去泡茶。

  釋字617號解釋將色情書刊定調為言論的一種,稱之為「猥褻言論」。這些猥褻言論又再被分成兩種,分別是「軟蕊」和「硬蕊」:

  如果本本中含有「人獸交」、「性虐待」的元素,且其中沒有任何藝術、醫學、教育價值,那就會被歸類到硬蕊;而只要不屬於硬蕊的,就是軟蕊。

圖/狸貓

  包含軟蕊猥褻言論的作品,在「與一般人保持適當距離」的情況下(像是在封面加上警語、加上封套、在OO上貼海苔),就可以正常的販賣、散佈;然而硬蕊的作品就沒有那麼幸運,只要符合了刑法235條的要件,就算已經和一般人採取了適當的距離,散佈者還是有可能被抓去關或是罰錢。

  也就是說,如果本本僅有軟蕊的內容,只要沒有公然在路邊兜售本本、或是把裡面OO最大的、等各種精彩的內容展示給路人看的話,都不會有觸犯刑法第235條的問題。

  場次中販售的本本非常多樣,R18本本中除了會有只有人類的組合外,也有很多獸人、或是更廣泛的人外主題內容,其中更可能多少的包含了一些「硬蕊」的內容。但整體上來說,都還能勉強落在軟蕊的範圍之內,在採取與一般人的適當隔離措施下,自然能夠和刑法第235條相安無事。

(三)

  既然在場次裡買賣本本能夠和刑法相安無事,那為什麼要拿出來討論呢?原因在於,把本本區分成「軟蕊」和「硬蕊」,並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

  即便是為了滿足性慾的R18本本,都仍然屬於言論的一種,受到憲法的保護。既然釋字617號解釋已經明文規定,猥褻物品只要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讓不願意看到這些猥褻物品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受到冒犯,為什麼還需要區分出誰受保護、誰不受保護呢?

  難不成是多數的大法官認為,任何人如果只要接收到了人獸交、性虐待的內容就會被冒犯嗎?這一類的內容通常不只是單純的「性癖」,更是一種次文化。在已採取安全距離、不冒犯他人的情況下,我認為政府並沒有必要去限制這種次文化的傳播。

  在這個逐漸從單一文化走向多元兼容並蓄的社會中,我非常希望政府不再需替民眾「著想」,決定他們不該看什麼,更不需要來替民眾審查這些東西會不會冒犯到他們。

  畢竟,有誰是在接觸到毛茸茸香香獸人之前,就知道自己喜歡他們的呢?

傑克